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注意事项
民事答辩状的制作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注意事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xxx省xxx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xx 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xxx省xxx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国道主干线至被告厂区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以路面面积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软基路段没有事先勘查出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变更决定时,只对工程量作出了预算,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预算。原告按照设计变更继续施工。至20xx年9月21 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边沟、桥涵、路灯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20xx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万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笔者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实地察看了施工现场的现状,还到设计单位咨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辩状。
范本 一审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省xxx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x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 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x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xxx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x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xxx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xxx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xxx省xxx厂
20xx年12月12日
由于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之前,已经将需要举证的证据全部收集完毕,在制作答辩状时,很容易就找到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非常容易地提出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针锋相对的答辩意见。令人费解的是,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后,原告不但没有认真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反而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46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8万余元,也就是未结算的28万余元加上设计变更部分的10万余元。从这个数字来看,原告的诉讼实际上是失败的,因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就是其应得的金额,而且被告并没有拒绝支付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也没有不履行支付义务。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原告不一定都是有理的,被告也不一定都是无理的,应诉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提供有力的证据,从而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辩驳。
2. 制作二审民事答辩状时,内容要全面
由于上诉人的上诉不仅针对被上诉人,往往也会针对一审判决,因此,在进行二审答辩时,不仅要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作出反驳和辩解,还要对一审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和准确、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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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答辩也行,不答辩也行。
原因:一审必须开庭,理由可以在庭上说;不答辩没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还可以防止对方提前知道己方意图;
2、二审则必须答辩。
原因:二审有两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如果法院采径行判决,不答辩则无法把辩论理由告知二审法院。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4、要注意针对性。
(1)针对对方所控事实错误之处,陈述事实真相。
(2)针对举证错误进行反驳。
(3)针对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进行反驳。
(4)针对对方诉状逻辑错误进行反驳。
(5)指出对方不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从而使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5、明确提出答辩意见和请求
(1)答辩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纠纷情况。如果对方说法有误,要求不合理,要据理辩驳;而对对方所述属实、要求合理的部分,是否认可,视情况而定。
(2)要充分用证据进行有力支持.
(3)语言要准确、朴实、简洁,有的放矢,避免空发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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