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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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自治区联社实行合作办社、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和系统是由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类主体构成,是自下而上联合、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实行系统行业指导和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基础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综合服务社、基层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四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该类组织是直接与农牧民通过入社、入股、经营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主要经济制度为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业主制等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80%为农牧民社员,其发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作设立的各类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行业的经济支柱。各级社有企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经营任务、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联合社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委托,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组织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和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承担着本级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是地方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
第七条 自治区联社的宗旨是:组织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主体积极开展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服务,推动其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承担起党和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重任,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第八条 自治区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 自治区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联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是自治区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自治区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成员社。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自治区联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二、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经营业务,具体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简称“新网工程”);
四、组织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区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
六、承担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少数民族特需品、防灾救灾物资等商品储备供应任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行使本级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和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农牧民社员和系统内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积极为全系统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自治区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盟市供销合作社、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联社,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自治区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自治区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请求自治区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享受自治区联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申请使用上级社的合作发展基金;
七、监督自治区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八、参与自治区联社管理,对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自治区联社章程,执行自治区联社决议;
二、向自治区联社缴纳成员社股金;
三、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自治区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完成自治区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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