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将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公布,意味着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发各界关注。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解读】
居住证定位如何?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如何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届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将更加方便。
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后多久可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需缴费用吗?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违规办理居住证有何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住证暂行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等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证人可享受哪些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持证人列出了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项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落户有何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持证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其中,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尽管落户“门槛”很低,但从永康的试点情况看,出于经济实力、乡土情结等现实原因,当前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落户的意愿并不强烈,主动申请落户的人数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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