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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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本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本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名称、住所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名称:***********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家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家禽养殖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中以养殖农户为主(农户占成员总数的100%以上)。
第九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本社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一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全作社。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
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6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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