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制定了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渔船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登记的或将在我省登记的国内作业渔船。
第三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包括渔业船舶卡、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等。
第四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是渔船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渔船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统一定制,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辖区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发放和收缴。
第六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签字领取并进行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与渔船检验同步进行,即在实船检验完成后,立即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对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到船东手中由船东自行安装。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完毕,船舶所有人应填写《船舶所有人声明书》,该声明书应存入船舶检验档案。
第七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身份标签使用统一定制的专用抽芯铆钉或防拆卸螺丝永久性安装在渔船的指定位置上。
1、对有驾驶室的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应安装在驾驶室的侧壁或后端壁的围壁板外侧,木质渔船安装在驾驶室内船中部顶端主要结构件上。
2、对于没有驾驶室的渔船安装在船舱的横舱壁上部,内陆渔船安装位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主机标签:应通过采用不可拆卸技术永久性安装在主机固定件上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
由于碰撞等特殊原因导致渔船身份标识损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并交回损坏的标识,经渔船检验机构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九条 渔船买卖时,卖出方渔船所有者应申请渔船检验机构进行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实船核实渔船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收回渔业船舶卡。渔业船舶卡应随船舶检验档案移交给买入方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
买入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必须实船核实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经临时检验合格后,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购买外省的渔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向省总队直属支队申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后,实船测量并确认渔船的真实性和船证相符,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第十条 渔船因报废、改为非渔业船舶或由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其渔船检验机构予以收缴并进行登记、保存,每半年送交省总队直属支队进行登记,统一进行销毁。
渔船因海损事故、火灾等原因灭失的,渔船所有者应持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船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渔船的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办理由执行初次检验的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当在检验证书发放前完成,否则不予发放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财政招标采购,免费向渔民发放,其制作、安装不得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未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的。
第十四条 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渔船普查、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及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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