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修订《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2月30日)中午12点,央行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对于贪官污吏、偷税漏税者和恐怖分子而言,是一个重大利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2006年11月公布的,此次修订是今年12月9日完成的,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下列交易构成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需要向央行报告: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此条与2006年版的不同,是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降低为“5万元或以上”,增加了“含1万美元”)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此条与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200万元”、“含20万美元”的内容)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此条与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50万元”、“含10万美元”的内容)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此条与2006年版的不同,是增加了人民币“20万元或以上”的要求,增加了“含1万美元”)
此外,根据该办法第25条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而且央行还规定,金融机构还应该密切关注客户的以下资产是否合法、正常: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我相信如果贪官污吏看了这个管理办法,基本上欲哭无泪。想想看,2006年末的时候,中国的广义货币M2只有34.6万亿,那时候20万以上现金才叫“大额交易”,才会被央行注意到。而到了今天,中国的广义货币M2已经增长到了153万亿,是2006年的4.4倍,但大额现金交易的定义却下降了4倍。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央行对大额现金的监管力度加强了16倍以上!
其他项目看似没有调整,但如果考虑到M2增长4.4倍的现实,相当于管控力度也相应增加了4.4倍。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第三方支付、汇兑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等,统统被纳入了这个管理办法,都需要申报“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其中“可疑交易”没有数量上的严格标准,只要金融机构认为可疑,都需要上报。
而被纳入“穿透式监管”的不仅有你的存款、现金,还有几乎所有的资产存在方式,目前尚属例外的只有实物黄金和收藏品了。
在这种监管方式下,贪官手里的现金就成为烫手山芋,只能小心翼翼地放在自己家里,等着“印度式反腐”的政策出台,或者是数字货币的出现,这些现金将最终彻底变成废纸!
难道他们不能隔三差五到银行存入“不超过5万元的现金”吗?当然可以,但这样次数多了,早晚也会让银行认为“交易可疑”的。到那时,银行就可以不按照金额的标准,直接央行提交“可疑报告”了。
难道贪官们不能去买黄金吗?当然可以,但以后实物黄金的交易,央行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对金条编号登记,没有银行印记的黄金则可以被纳入“可疑黄金”,到那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当然,反腐败、反洗钱、反偷漏税和反恐的终极手段,是数字货币。到那时,“钱和钱的流动”将变得彻底可辨认、可追溯,个人财富会变得高度透明。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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