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记者问答
为帮助大家了解《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记者问答,供大家阅读参考。
记者:为什么出台《征求意见稿》?
答: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提升出行品质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行业规模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分时租赁(又称“汽车共享”)新模式也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汽车租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出台《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一是保护用户权益的需要。因法规制度的不完善,行业普遍存在将非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的问题,造成车辆技术状况无法保证安全出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面临着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征求意见稿》出台对保护用户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提供有效供给的需要。汽车租赁存在市场集中度不高,网络化、规模化服务水平不高、经营网点不足,租还车不便捷等问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出台《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推动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三是优化交通出行体系的需要。分时租赁作为一种非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实际,立足于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发展相协调。
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业务边界等涉及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上,社会各方认识不一致。出台《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明确行业基本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虽然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行业发展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服务能力不足。在车辆数量、市场集中度、网络化运营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与公众出行需求不相适应,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建设依然有待加强。
二是法规政策建设滞后。国家层面缺乏汽车租赁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北京、上海、重庆、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车租赁地方性规章。行业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缺失,导致各地在市场准入、车辆性质、保险、报废年限、能否提供驾驶劳务等关键问题上要求不一,行业发展方向和思路不清晰。
三是企业经营风险较高。由于租赁车辆价值较高,租赁期间企业对车辆控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社会和行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车辆被盗、承租人恶意骗租等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处治困难,大量租赁车辆因违章难以处理而无法通过年检,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是分时租赁发展亟待引导。分时租赁作为“互联网+”在交通出行领域应用出现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在促进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分时租赁作为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在当前大中城市交通资源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如完全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可能加剧城市交通拥堵,给“城市病”治理带来更大困难和代价。
在深入分析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鼓励分时租赁发展、提升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提出应科学确定分时租赁发展定位,并对鼓励和规范分时租赁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政策措施。针对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治、租赁车辆诈骗等问题,交通运输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工作,加快推动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
记者:为什么要求汽车租赁企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答:《反恐怖主义法》要求“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为贯彻这一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时,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也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
记者:如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答: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记者:《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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