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管工作管理条例
一、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安全协管工作。
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动态。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统计上报《达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时更新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督促企业整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总结《安全协管工作》。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材料、报表及信息的报送。
八、受理本辖区内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九、配合或受委托对本辖区内已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安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协助收集企业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县质监局。
十一、参与和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完成镇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临时交办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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