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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日由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8年起开始施行。这份条例的出台,对于近几年来各省各地出现的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热潮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条例的解读,来探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旅游规划与开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起到的作用及其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上,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使得一些历史悠久,且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巷和建筑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同时,也存在诸多认识理念和保护实践的误区,导致不少古村镇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过程中无情的被拆除,或者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对于资源价值并不高的建筑群落等过度开发,甚至炒作,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鱼龙混杂的局面。因此,认真解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核、开发和保护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条例》的重要作用

  1.加强了大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意识。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特别强调加强保护的意识。要让人们,尤其是地方旅游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旅游规划企业、旅游景区投资商等,认识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意义和保护价值,让其了解哪些东西是应该保护的,哪些是必须保护的以及应该怎么保护等。否则,可能出现投资越多,结果离要取得的效果越远。没有正确的保护意识,盲目的开发只能把这些文化遗产毁掉。《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定义和保护做出了详细的定义,普及了大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认知,也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与开发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

  2.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价值评估体系,强调名城名镇名村的价值核心。价值评估师世界文化遗产的申请中最重要的环节。价值核心及价值评估体系对于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同样重要。《条例》第七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做出了如下规定:(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这一条款暗含了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要求申报应该是真正的历史遗存,不是仿建的,不是假造的,这是对物质性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第二,保存着传统的格局和历史的风貌。这一条很重要,是区别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历史文化村镇的标志,若只有分散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整体上体现不出传统的格局和历史的风貌,那它完全可以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没有必要定为历史文化村镇。第三,对历史事件、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的要求,暗含了大量的历史信息,突出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典型意义和文化价值。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评判,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开发不力、过度开发或者虚假开发。

  3.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还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作出了一体的规定:提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构成破坏性影响。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提出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整体保护。

  这里所说的“整体保护”,并非是指保护内容上的城市整体,而是指从城市整体的角度来认识保护价值,从城市整体的高度来采取保护措施。比如不只要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还要按《保护条例》所说的,“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二、《条例》的重要启示

  《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标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使得保护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然,《保护条例》并不是一方万能灵药,在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深化发展的空间。例如,价值评估体系应该细化,应针对名城、名镇、名村出台不同的评估手段和规定,否则在理解和执行将会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可在《条例》的基础上,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监察巡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察管理;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问责制,将保护和政绩挂钩。

  《保护条例》还对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方向和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条例》如何更好的执行,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和不断完善。本文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对《条例》的浅析,引起更多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思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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