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网约车是现代出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行业年轻,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落实。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许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办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许可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百科
第九条 不予许可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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