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并在西湖区居住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原则
(一)救急解困;
(二)一事一救;
(三)适度均衡;
(四)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条件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因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触电、非集体性中毒等。
因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年合计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经各类机构实施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西湖区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用)》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企退人员困难救助;符合《西湖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办〔2010〕189号)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符合《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1〕194号)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符合《“爱心透析”专项救助》(针对患肾功能衰竭且常年实施透析治疗的)(杭总工办〔2011〕39号)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爱心透析”专项救助;
4、经民政部门核定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其他特殊原因”指上述3种条件之外的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2、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3、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
5、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一)对因火灾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房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房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房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二)对因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2000元至5000元;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前两款轻伤、重伤的鉴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其中:
1.对区级困难家庭,其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金额的30%予以救助;
2.对区级困难家庭以外的低收入范围内家庭,其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金额的40%予以救助;
3.对低收入边缘家庭,其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在2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金额的50%予以救助。
“低收入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总收入为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含)。具体救助金额可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特殊情况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在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四)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五)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办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村社(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核定审批
村社(居)委会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送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救助条件的,申请截止日期为第二年的6月30日。
如遇特殊情况及节假日,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或顺延。
针对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况,建立区临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组成,区政府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讨论申请人的临时救助事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审核审批工作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未退回救助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任何社会救助申请。
八、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并根据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予以及时调整。
九、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依据区民政局核定的额度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给予救助对象。
十、资金监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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