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急救医疗服务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公共安全密切相关。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医疗服务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从制度层面予以回应。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急救医疗服务的政府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关于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职责,并规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提高院前急救反应能力的措施
为提高院前急救反应能力,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了院前急救机构的`建设要求。(第十条)
二是明确了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条)
三是规范了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第十八条)
四是强调了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则。(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规范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措施
为了提高院内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提出了院内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第三十条)
二是完善了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机制。(第三十三条)
三是强调了首诊负责制。(第三十四条)
四是规定了转诊分流的要求和引导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社会急救的有关要求社会急救是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条例草案明确了以下要求:
一是鼓励紧急现场救护。(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了应当配备急救器械和相应人员的场所和单位。(第四十条)
三是明确了特定人员的培训要求。(第四十一条)
四是提出了普及性急救培训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五)关于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措施
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二是明确了信息共享与信息化保障的要求。(第五十一条)
三是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急救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急救医疗秩序,条例草案明确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如何配备和使用?
2、院前急救是否应当遵循就近、就急以及满足专业治疗需要的送院原则?
3、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是否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不承担法律责任?
5、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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