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欢迎大家阅读。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村民自治章程(2016年)
(本章程于2014年1月22日第六届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可以全体人员集中召开,可以分片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
第六条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由本村各村民小组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进行。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 审议决定村内举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 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
(六) 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 其他授权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 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 村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
(三) 村民代表就有关议题向村民收集意见;
(四) 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村党组织成员列席会议并进行监督;
(五) 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 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 表决有关事项;
(八) 张榜公布表决结果。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二) 了解本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
(三) 代表村民意愿表决村中事务;
(四) 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村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五) 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 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做好有关工作;
(三) 密切联系村民,倾听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村民的呼声;
(四) 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村中有关自治事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执行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地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
(二) 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三) 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推进乡村建设,整顿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 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 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 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本村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15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小组长一名,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应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村民自治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小组村民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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