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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一般都会制定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 收集的2016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16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九条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户推选产生1名。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纸、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在工作中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不按规定决策、管理、审批等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条二十二 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本村村民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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