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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制定了《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开封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开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开封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国卫办),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

  第四条各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应建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价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五条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章工作目标

  第六条科学划分市、区管理责任,明确区块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区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监管,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综合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常态化,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第七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遵循城市综合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客观规律,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我市城市管理无缝隙、责任落实全覆盖的新格局,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案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十条各区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各区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机构,加强区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市直各部门根据“条块结合、条包块管、条条保证”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既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又要抓好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组织开展检查指导评比活动,做好每年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归档等工作。同时,按照部门分工,认真组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十大规范”的贯彻实施,确立“开封规矩”,培育“开封习惯”,确保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责任分工,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国家卫生城市及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形势和难点,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各区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五条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通报制度,采取暗访巡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市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有效措施、工作亮点等予以推广,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等予以通报,确保各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责任。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周组织一次暗访,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评比,对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具体检查办法由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十六条建立周末卫生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周末卫生日,动员各级各单位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对划分的责任区和单位内部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将城市综合管理和城管执法相关业务纳入全市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业户落实社会责任。组织好每年4月的爱国卫生运动月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和卫生义务劳动,引导广大市民牢固树立“家园意识”,自觉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星级卫生单元评比制度。由各级爱卫办牵头负责,组织辖区各单元(含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城中村、街巷、门店、公厕等)开展星级卫生单元创建和检查评比活动,采取积分制,每月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每季度评选一次,按季度积分评出星级卫生单元(单位、社区、小区、城中村、街巷、门店、公厕等),颁发流动红旗。同时要不断丰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内涵,使创建活动由城市向农村延伸,深入开展文明进学校、进小区、进单位、进工地和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等卫生创建活动,每年表彰命名一批,颁发奖牌。

  第十八条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平台,完善投诉渠道,发挥数字城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建立国家卫生城市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社区群众、大学生志愿者等为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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