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了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鄂民管函[2016]7号)
第一条【检查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具体实施抽查的单位及职责】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具体实施抽查的单位,职责为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三条【管辖范围】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性基金会。
第四条【建立两库的方法、标准及管理使用要求】所有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按照登记类别分别纳入全省性社会团体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全省性基金会库。
第五条【抽查比例的确定】在库中随机抽查5%社会组织。
第六条【抽查频次的确定】每年一次。
第七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随机从全省性社会团体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全省性基金会库中抽查。
第八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方式】根据当时工作安排情况,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第九条【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的方式检查。
第十条【检查的内容及要求】1、财务收支情况2、开展活动情况3、领导干部兼职情况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5、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的运用】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概念解释等】本操作流程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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