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今天下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开展了为期3年的论证、调研和起草工作,多层次、大范围地征求了相关职工代表、工会干部、基层和产业工会、部分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突出解决了制约首都工会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强化了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各项职能设置。
农民工、劳务派遣工 加入工会有法可依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修订前《实施办法》的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次修订则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加入工会后,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工会的各项服务项目。
针对小微企业等入会问题,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潘建新表示,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主要对国企建职代会有明确的规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业都要建立以职代会为管理形式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30人以上都可以建立职代会。而针对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此次修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群体,明确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为职代会的形式进行覆盖,对于职代会的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企业和所有的职工都可以通过职代会这种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形式,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企业拒不建工会 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强化工会工作保障方面,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实施办法》首次增加了“罚则”。对于不但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此外,按照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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