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献血年龄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后卫生部颁布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血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结合了我国人种学、流行病学特点和国家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状况编制,旨在加强和规范血液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输血传播疾病,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同时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进行的献血者体检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而根据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7.1项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释义》提出,“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可见,我国《献血法》对献血年龄上限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新版《要求》将献血年龄延长至60周岁的规定是与《献血法》相一致的,并没有超出《献血法》对献血年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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