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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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2000]第41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340000000042587。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7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03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Wanjiang Logistics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邮政编码:241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84,013,936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筹措发展资金,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技术发展,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安徽和长江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装卸、仓储,国际集装箱装卸,物流配送,多式联运,港口拖轮经营,煤炭仓储,配煤加工(凭许可资质经营),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货物中转服务,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租赁服务,金属材料、钢材、电线、电缆、橡塑制品销售,铁路运输,铁路、公路、桥涵工程,房屋建筑与安装,铁路车辆维修,铁路器材设备维护。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发起人”)、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总公司、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中国芜湖外轮代理公司;除主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外,其他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2000年9月至11月。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84,013,93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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