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6年婚假新规定
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废除了独生子女政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二孩可以延长假期,三胎超生仍要罚款,社会抚养费规定没变。
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独生子女政策的时代结束了,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迎来“全面二孩”时代。
贵州省晚婚假、晚育假相关规定
晚婚假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晚育产假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实际计算方式为:国家规定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60天,共计188天。
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单独两孩”高龄孕产家庭生育关于制度的意见》规定,单独两孩再生育时女方年满30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若取消晚婚假晚育假,结婚生产时会变成这样:
婚假13天 → 3天
女晚育假188天 → 98天
男陪产假7天 → 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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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提倡生二孩”
草案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焦点二:删除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焦点三: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生二孩有望延长产假
同时,草案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焦点四: 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另外,草案中还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焦点五:全面禁止精子卵子等买卖和代孕
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战。“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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