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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青浦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现行的《青浦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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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青浦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应急备荒、确保供应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二)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本区粮食市场和解决特定需求。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区经委(粮食局)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储备粮的收储、轮换销售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制定本区储备粮的年度计划,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储备粮的轮换计划、价格、品种、数量和补贴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并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农发行青浦支行根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供应,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区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各司其职,促进储备粮有效运作,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四)根据青府办告〔2006〕176号文规定,按照有利于调控市场、有利于安全储存、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的原则,由区经委(粮食局)代表区政府与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储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地方储备粮进行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管理。承储协议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青浦支行备案。

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

  (五)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采取直接收购、委托采购、基地采购等方式进行。地方储备粮采购的具体方式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 直接收购:即由承储企业向当地粮农及周边地区直接收购粮食,在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优先收购当地种粮农户出售的余粮,杜绝发生“卖粮难”。在收购过程中,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提高为农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粮食入库应专仓储存、合理堆放,及时做好各项验收确认工作。

  2. 委托采购:即由区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地方储备粮的采购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费用等,并委托承储企业完成采购任务。

  3. 基地采购:即按照“政府搭台、部门服务、企业操作”的原则,在粮食主产区建立储备粮源基地,收购期间基地粮食按随行就市价格组织入库,在每年基地粮食保质保量按时运达本区承储库后,由区财政通过承储企业支付供货企业适当费用。

  (六)地方储备粮收购的信贷资金由农发行青浦支行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价格由区经委(粮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参照周边市(区)地储粮吸储价格商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作为储备粮。

  三、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八)地方储备粮承储的库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水陆交通运输便利,具有一定加工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 粮食储存“三防”设施齐全,粮食进出库装卸、检斤、输送、干燥、清理、通风和熏蒸等配套设施完备。

  3. 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

  4. 食仓储保管、检验和防治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资质。

  (九)根据粮源情况,地方储备粮可采取本地和异地吸储存储的办法进行。粮食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将储存库点和仓号报区经委(粮食局),储存库点和仓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区经委(粮食局)委托承储企业自检,并抽取一定样品送具有粮食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

  (十)为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储存安全,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十一)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必须严格按照储备和经营分开、新粮和陈粮分别存放的原则,单独仓间储存,单独建账。储备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仓移库,如需转仓移库,须报区经委(粮食局)批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备案。

  (十二)承储企业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粮情检查和粮食质量台帐,全面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充分运用现代科学保粮技术和手段,确保粮食品质良好,杜绝发生坏粮事故。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区经委(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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