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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发布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记者6月7日从央行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有序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作为国务院《决定》的配套实施细则,遵循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开放及机构准入的基础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产业整体和各参与方持续、稳健发展,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各项条件,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在筹备、开业、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相关申请材料要求与办理程序,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完善了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机构进入市场;《办法》还细化了对不在境内设立机构、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其应遵守有关业务管理要求并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办法》亦规定境外机构的服务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对公众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机构,依法申请准入。

  《办法》结合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在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保持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确保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和运营风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卡清算品牌、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促使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快支付技术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产业各方合作中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

  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十)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十一)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十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

  (十三)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四)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十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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