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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五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严禁毁林造林种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重新造林种草。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臵费。

  第八条 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三十二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林区非法用火,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护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凡破坏、移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标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破坏配套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对毁坏林木(草)的违法行为,村、社两级组织和护林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依法处理。凡因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造成牲畜放牧等人为毁坏林木、林地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或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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