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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本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四、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
五、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八、听从国家召唤,服从国家分配。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研究生,应当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应当热心于改革开放,有艰苦奋斗精神,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做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3、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7、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8、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10、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相结合的学风。
11、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留宿校外人员。
1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美德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强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常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社会主义的文明学校,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说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学生违纪的行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行为且尚未触犯《刑法》者,视违法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期间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损坏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往墙上拍球、踏脚印、涂划者,除赔偿、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使用禁用电器或私接电源,移动、破坏电源线路者。除没收使用电器、赔偿、罚款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学校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摔瓶子等物品,砸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威胁、辱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参与收看或买卖淫秽书画、音像等刊物品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12课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达20课时者,取消本学期考试资格;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凡缺少作业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实习报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学生在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做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补考,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
2、受处分后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系部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撤消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市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或延长查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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