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股份公司章程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最新股份公司章程,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集团公司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经 批准,在 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 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授权集团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授权方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
第六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集团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集团公司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团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宗旨: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授权方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由授权方研究决定:
(一) 委派或更换集团公司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集团公司董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 批准集团公司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集团公司章程;
(三) 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 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集团公司债券等;
(五) 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权利。
当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经营失误,授权方有临时处臵权。
第十一条 授权方对集团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集团公司的有限责任;
(二) 保持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的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三) 帮助集团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 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经授权方授权,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授权范围包
括集团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全资子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中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经授权方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授权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 接受授权方的宏观经济调控;
(二) 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 确保授权运营和投资形式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的增值,完成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四) 执行授权方制定的国家资产管理制度;
(五) 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审验、确认集团公司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有资产占有总量;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出具国有资产经营委托书,并与集团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含职工代表 人),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由授权方委派或更换,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授权方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可视需要下设办事机构。
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未经授权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能够代表职工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授权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 审定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针;
(三) 决定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 制定集团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 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七) 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八) 根据授权范围决定集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针;
(九)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本集团公司的决定;
(十) 批准全资子公司章程。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人选,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收入;向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委派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
(十一) 授权方授予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其它职权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 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分之 人数,不够 分之 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决议由缺席董事的审阅追认,连同追认董事的人数达到全体董事的 分之 人数时,仍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归档保存。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的结果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 拟订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
(二) 制定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三) 拟订集团公司的转让、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兼并及其方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团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集团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发展委员会等,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智囊参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人数根据需要由若干人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有 名董事参加,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部分非董事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社会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 名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调查、研究、分析、咨询和建议,其具体工作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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