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明确了公示的对象、时间、内容及方式等,特别是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或反映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对象为新提任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省委管理干部,包括拟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人选、厅级非领导职务人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正职,厅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新任县(市区)委书记人选,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在换届考察时已公示过的省管干部拟任人选,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条 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省委组织部对公示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的第二天算起。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第五条 公示对象一般在《青海日报》、青海电视台和青海新闻网上公示。国家安全、机要等特殊岗位新提任人选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也可对公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反映问题的个人和单位以及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或反映,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根据内容、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一)相关部门已作出结论的,不再进行调查。
(二)反映问题笼统,不便进行初步核实的,可进行谈话、函询或留存处理;反映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三)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对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经调查核实,影响任用的,提请省委常委会复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问题查清后,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用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2002年6月印发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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