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为帮助大家了解公路保护条例,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路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安全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3、县、乡、村道的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是由哪个部门行使职责?
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乡、村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县、乡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村道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哪些行为?
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6、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应该保持多少距离?
答:以上建筑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2)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7、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答: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作了哪些规定?
答: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9、哪些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答:(1)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埋设管道等设施的;(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5)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设施等涉路施工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10、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答:(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1、超限运输有何社会危害性?
答:(1)严重损害公路和桥梁,大大地缩短了其使用年限;(2)诱发一系列群伤群死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3)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引起恶性竞争;(4)降低了公路的使用效率,污染环境;(5)扰乱了国家有关收费政策。
12、如何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乡、村公路?
答: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村道的需要,在乡、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哪些车辆不准在公路上通行?
答: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限值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以及违反《公路法》规定的各类车辆等,不准在公路上通行。
14、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拖行、掉落、遗洒、飘散影响公路安全时,应如何处置?
答: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5、公路管理机构对哪些侵害公路安全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16、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如何处置?
答: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1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或运输企业有什么规定?
答: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8、公路管理机构对哪些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
答:(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9、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应如何处理?
答: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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