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投资方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____%,内销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一条 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____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 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 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 条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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