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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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女,汉族,1xx4年12月出生,住址:*****
答辩人对***所提出的离婚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具有感情基础。本人与原告于xxxx年x月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答辩人认为“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小事吵架,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本人和原告婚后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更没有无缘无故吵闹,任何一对夫妻在日常生活当中都难免有矛盾,偶尔吵闹不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称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不是事实,原告只要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才能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原告事实不清,所述理由纯属捏造且无事实依据
1、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从医药书籍记载的内容看,极可能是她婚前行为不端引起,致使我们的感情更为疏远”不属实。本人所患病只是普通的妇科疾病,纯属内因引起,不用动手术只需调理即可康复,当时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检查身体时,医生曾当面告知原告。原告***完全不懂医学常识,听其亲人唆使,毫无医学根据和其他事实依据就怀疑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到现在我还在服用药物,难道被告的痛苦原告可以视而不见。
2、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几个月前,被告离开我们的住处,失去联系”不属实。在本人患病期间原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没有沟通,才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xxxx年5月原告携带自身衣服到公司宿舍居住,并对本人说要退掉该住处,让本人回娘家居住,本人不得已才携带几件衣服另行租房,至目前原两人住处还存放着本人大量衣服和其他生活用品等,本人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号码一直未换,何以无法联系。
3、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我委托亲人找她的父母协商,希望妥善解决问题,减少离婚造成的不良影响,遗憾的是无法见面协商”不属实。本人离开住处之后,原告***不但没有前来看望本人以及电话联系或信息,给予语言问候,而且原告亲人到本人村委扩大不良影响,给本人造成极坏的不良影响。原告不仅没有和本人联系协商离婚,而且不经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就直接起诉离婚,原告完全是欺负本人女方这边的弱势和善良忠厚。
三、夫妻应当是互相扶持,而不是胡乱猜测甚至离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患病之后,原告***不对本人悉心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听其亲人唆使胡乱猜测本人婚前行为不端,严重侮辱了本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并不是像原告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是原告视婚姻如儿戏,为逃避婚姻家庭的责任,无中生有,任性胡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 月 日
女方不同意离婚答辩状2
答辩人:赵XX,女,汉族,1xxx年1x月x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xx号,身份证号为532xx1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x2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1xxx年1x月2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xx号,身份证号532xx1XXXXXXXX,联系电话13xxx2XXXXX。
李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xx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12月xx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xxxx.xx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x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x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XX和李XX唆使 ,因其侄儿杨XX和李XX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XX和李XX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3年x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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