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定结果,共同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制约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
根据《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附后),现场逐项打分;评估标准实行百分制,缺项不得分;综合评估分=实得分×100/(100-缺项合计分)。根据综合评估分确定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4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审单位:
(一)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三)县安委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审查评定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四)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应成立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内容应在本单位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自我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定,然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模上工业企业应同时向乡镇街道和县经信局提出申请)。
(三)审查评定。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查阅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规模上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会同县经信局审查),评定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县安委办。
(四)抽查审核。县安委办组织评审小组,对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等级审查评定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合格率低于70%的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查评定。
(五)公布和通报。经抽查审核后,县安委办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安全评价)已过期仍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重点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条件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按照上述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八条第(一)、(二)、(五)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县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八条第(三)、(四)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县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委办接到解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由县安委办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诚信管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管理期限:
(一)A、B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二)C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三)D级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实行6个月考察期限,再重新评估确认。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原评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废止;在“黑名单”解除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调整:
(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作为D级管理。
(二)A级、B级、C级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期申请复评确认的一律作为D级管理。
(三)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被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下调1级;
(四)发生非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调1级。
(五)连续两次评定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按D级管理。
(六)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可直接作为A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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