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篇一: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休假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正式员工。 “正式员工”指与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含处于试用期内的
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实习生等其他用人形式。
第三条 员工享受以下假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流程并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带薪休假
第四条 公司设立以下带薪休假(详见细则):
(一) 公休日
(二) 法定节假日
(三) 年休假
(四) 婚假
(五) 吊唁假
(六) 产假
(七) 哺乳假 (八) 工伤假
第五条 以下所述带薪休假期间薪酬标准以人事部解释为准。
第六条 公休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法定节假日:
(一)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八) 其他法律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第八条 年假:
(一) 适用对象:正式员工
(二) 年假计算周期: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标准:
1. 每年计算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 = 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 + 在本公司工作时间
2. “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入职时公司人事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核后最终认定的累计工作时间。
3. 以“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单位,不够一年按零处理。
(四) 年假天数:
1. 每年1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累计工作时间”确认。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
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年中入司员工:
入司当年年假天数 = 该年度01月01日基准年假天数 × 入司日期基准该年度剩余日历天数 ÷ 365 ( 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3. 年中离职员工:
离职时年假天数=该年度全年基准年假天数 × 离职日期基准该年度已工作日历天数 ÷ 365 - 已休完年假(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4. 应届新员工(无工作经验者):
- 年中入司人员从第三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 01月01日入社人员从次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假
1) 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五) 年休假也可由公司统筹安排: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的休假,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的员工,将视为其自愿放弃该休假。
(六) 年假金:
1. 支付对象:
1)上年度非因个人原因未休完年假的在职人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
休年假证明人员无需支付)。
2)离职时未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人员
2. 发放时间:在职人员每年支付一月份工资时一并发放;符合支付条件的离职人员离职时发放
3. 日工资收入 = 支付年假金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 ÷ 21.75
4.【在职人员】年假金 = 未休年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离职人员】年假金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 ×
当年应休年假天数 – 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七) 员工休年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婚假:
(一)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二) 结婚均指员工在入职后进行婚姻登记并且本人为初婚的情况。
(三) 员工本人结婚:
1. 符合法定年龄(男员工不得早于22周岁,女员工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享
受3天婚假;
2. 属于晚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日或正式婚礼仪式日起3个月内休完。
4. 员工休婚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及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婚假内。
5. 婚假属1次性休假,不可拆分使用,特殊情况经总经理(CN7)审批最多可以
分2次休假。
6. 喜金标准:1,000元 + 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
(四) 员工本人子女结婚:
1. 可休1天的婚假。
2. 喜金标准:500元+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员工休婚假需提前至少3天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向本部门及人事部门出示结婚证书原件,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五) 其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吊唁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申请吊唁假时, 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书》; 员工本人的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 给与连续 3天带薪休假 配偶的父母, 本人的兄弟姐妹 : 给与连续3天带薪休假 员工本人的 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 : 给与连续1天带薪休假 其他情况没有吊唁假。 发放吊唁抚恤金及慰问品必须制作禀议,并参照下列标准: 员工休吊唁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提交《死亡证明书》并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死亡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产假
(一)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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