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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不少公办中小学都会共同建立一个理事会,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括×××、×××、×××、×××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

  (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的。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期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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