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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限公司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食品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食品有限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食品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食品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县xx镇xx道特x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食品(豆皮、鱼面、糯米粉)加工与销售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余下的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由王xx、王xx两位股东分别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缴足。

  第八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应在设立公司申办过程中,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时向验证部门提交有关的凭证和实物。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单位和个人。

  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闲散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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