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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是怎样的?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相关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1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XX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四条:成员姓名: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按照本社要求开展种养殖及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股金设置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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