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新闻节目相关】
1.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时,应当在屏幕右上角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并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3.新闻节目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4.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未成年人相关】
1.禁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2.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3.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商业广告;
4.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5.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者作推荐、证明;
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医疗、母乳用品、烟草相关】
1.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4.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其他新增】
1.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广告内容;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4.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5.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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