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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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及范文
一审民事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
法定(或委托、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住址,与答辩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职务)。
答辩因原告________提起_________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
1. 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2. 物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3. 书证______(名称)______件。
一审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鱼xx(化名,下称被告),女,1xxx年10月10日生,汉族,金xxx(广东)科学技术安全有限公司(化名)原总经理助理,身份证号码*2018119811******,住***市***区**大道***8*号,邮编5***00,手机159***860**。
被答辩人金xxx(广东)科学技术安全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住所***市***区***路18号8028房,法定代表人胡xx(化名)。
被告收到(20xx)**法民一初字第888号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现提出本答辩状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劳人仲案非终字(20xx)888号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裁决结果。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1、由于报告的善良和疏失,对劳动仲裁不公平的某些部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4个:一是被告与原告是否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还是只订立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法是否应当支付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88元?
二是原告是否对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强行设置了3个月的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不应当依法支付超过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4000元?
三是被告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478元?
四是被告已经完成26个销售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后续工作,原告应不应当依据原告制定的提成方案支付6104元绩效提成?
第二,被告与原告是否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还是只订立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被告依法是否应当支付20xx年3月14日至20xx年1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88元?
2、被告20xx年2月14日应聘进入原告处,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当日即上班开始工作。遵照原告要求同年2月19日由被告自己办理的银行开户工资卡(附后)可以证明接近入职的时间。20xx年3月10日签订了为期20xx年2月14日至20xx年2月13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原告以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原告盖章为由收回该合同,中途被告曾经几次索要,原告以各种借口推脱,扣押至今没有返还。
3、原告谎称在被告应聘当天就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违背社会生活常理,几乎没有这样大方的公司老板。特别是原告没有出具该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反而出具了与被告毫无关系的原告副总经理李伟信(化名)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各项条款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力,不知原告想证明什么。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订立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告坚称在被告应聘当天就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6个月的试用期,任何一个有限公司老板都不会如此宽容,违反社会生活常理,进一步证明3年期限劳动合同为子虚乌有。
5、原告同时谎称与被告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被盗,出具了20xx年2月22日**(09)0102599号报警回执。对此“回执”被告质疑如下6条:
一是该报警回执应当出示原件,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没有法律效力,被告拒绝质证。
二是被告对该报警回执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排除原告为了应对仲裁而报假警之嫌。
三是**劳人仲案非终字(20xx)888号裁决书第4页第3行原告自称“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仲裁申请书后发现该劳动合同已被窃”,说明其报警的时间节点和目的只是为了应对仲裁,欺骗劳动仲裁庭,现在又试图搞乱法庭视线。
四是报警内容也只是原告的自说自话,且该回执没有劳动合同“被盗”的内容,更无法证明与原告订立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也就不具有真实性。
五是退一步讲,即使确实被告的劳动合同被盗,原告并没有提供本案侦查及追究结果,说明不了签订过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六是即使该报警回执具有某些事实影子,只要原告拿不出那份合同原件以及警方侦查结果,并经法庭和被告质证认可,就无法逃脱“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原告还伪造了《劳动合同书签收表》,编造与被告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谎称被告已于3月25日领取了该合同,被告随意选择以下11条质疑之点:
一是被告从来没有见过该《签收表》,从来没有在该《签收表》或类似表上签过名,那个“鱼慧慧”签字不是被告的笔迹,显然是他人下功夫苦练模仿而成。
二是从该表格样式看,其设计和打印为“序号、姓名、签收时间、备注”比较合理,但将“序号”手写改为“合同期限”以及增加手写的“3年”,违反了生活常理,伪造不会不露出马脚,显然是造假应付劳动仲裁和诉讼而为。既然是“签收表”为何还要增加“本人已领取”字样,这不是是画蛇添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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