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70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林木种子的质量。《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臵条件。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主体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经营者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
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需有种子冷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进出口贸易证明、隔离试种的繁殖基地证明。
(四)法律责任
1.《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有效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经营者核发《林木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签制度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标签的含义
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林木种子时提供的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设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销售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林木种子,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标签的种类和内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相符。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林木种子不符的,则要承担假种子或者劣种子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的种类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林木种子标签的种类可分为两种: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林木种子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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