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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本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本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出资入股组成: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

  第三章 股 金

  第九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一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至少入五股,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本联社社员不能退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凡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

  本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本联社入股。在入股职工中, 人选举一名代表参加联社社员大会。

  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

  (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交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支持本联社各项业务开展,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

  (七)做好本联社委托的各项业务;

  (八)接受本联社的管理;

  (九)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十)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本联社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联社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辖内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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