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是为了上海市餐饮业更好的发展而起草的规章。下面是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3)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核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11)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4、5、9、10、11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由餐饮业专家或学者担任并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本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2007年9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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