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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区环境监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制定了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环境监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监察着装,是指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参加集会、检阅等活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四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环境监察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歪戴帽;

  (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色鞋。男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准穿拖鞋;

  (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纹身。男性环境监察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二)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室内有衣帽架上时,大檐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七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徒步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九条 环境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或休假期间;

  (三)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期间;

  (四)环境监察人员辞职、调离环境监察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条 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拆改或赠送、转借给环境监察人员以外的人员。环境监察人员脱离环境监察队伍时,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环境监察人员,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停止执行职务在本级环境监察机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先、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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