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昆明市金融业快速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了昆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昆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昆明市金融业快速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细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政策,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昆通〔2008〕65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8〕9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包括新设立或新入驻昆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包括其所设立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营运总部和银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补助政策,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8〕96号)相关规定执行, 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l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二)对设立的内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5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3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2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外资银行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4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5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4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3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200万元。
(四)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年拨付,在每次拨付补助资金前,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开业运营至审核时营运资金投入和抽回情况进行审核,如营运资金减少,补助资金将按其实际投入的营运资金,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按比例调减。
第五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后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并填写《昆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
3. 内资银行需提供成立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拨付资本金证明文件;成立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拨入营运资金证明文件;
4.外资银行需提供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资金验资证明;
5.成立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助金额标准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
(三)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账户,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在收到资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的有效期为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补助资金资格,收回之前年度发放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保留审核、监督、稽核和追责权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2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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