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消防法规定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学习与理解,对消防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参与管消防
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新消防法:单位、公民都是责任主体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
(1)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3)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
(1),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四)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明确新的消防使命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五)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加重违法责任,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重点内容介绍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是 新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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