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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条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放贷人条例

  目前,放贷人条例草案完成,已经正式提交审议,那么,下面就随公文站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目前放贷人条例草案完成,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根据草拟的《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用动产和不动产做抵押。

  对于如何保障放贷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专家认为,应该充分相信放贷人的智慧。她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有效地杜绝非法集资,“针对这个问题会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规模上进行控制,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相关知识

  放贷方

  个人可注册借贷业务

  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就针对地下钱庄,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刘萍表示,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采访中,刘萍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未来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借贷方

  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

  根据草案,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具体由双方协商。

  “抵押范围的扩大实际上对这两部分人而言是很好的消息。”刘萍解释说,目前我国抵押品全部指向不动产,银行担保贷款70%以不动产为抵押,美国不动产的抵押率仅仅十几个百分点,引起次贷危机的元素才是其中的三分之一,“这么小的比例就能把全世界搅成这样子,我们这么高度集中,一定会产生风险。”

  而具体到中小企业和农民,他们手中基本没有不动产,在央行的提议下,物权法第四编全面放开抵押范围,企业可以拿机器、设备、应收欠款等动产做抵押,这实际上为放贷人条例的实施铺平了法律道路。

  监管原则

  “放贷人条例”已延宕多年,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早在2009年,《贷款通则》修订期间,央行已将“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彼时,该条例的重大突破是允许企业和自然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此前,银监会和央行于2008年共同颁布了《指导意见》。由于并未明确小贷公司的性质,作为在工商局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处境尴尬、生存堪忧——无法享受与村镇银行、农信社等支农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优惠待遇。小贷公司是否应被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部委对此一直存有争议,因此正式的条例和相关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同时,在过去的五年里,在宏观调控信贷紧缩的背景下,正规金融信贷收缩、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蓬勃发展,导致了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民间借贷诉讼量大幅度增长,乱象丛生,风险隐患较大,也产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参照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征求意见稿》覆盖所有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除了小贷公司,也包括大量打着各种旗号从事放贷业务但没有放贷资质的公司,如融资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央行条法司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该条例的重要监管原则是重业务实质而非形式,“不论机构是何种形式,只要从事放贷业务,都要统一在这个框架内,实现监管全覆盖。目标是为了消除监管套利的空间,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形成更广泛的`民间融资体系、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

  南京金东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总经理嵇少峰表示,《征求意见稿》是此前两个文件迟迟无法出台后的现实选择,也是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监管体制矛盾共同妥协的结果。

  小贷公司定位仍未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宣告了小贷公司不再只是试点,将正式授权地方政府监管职责,“这是重大进步”,但仍未给予小贷公司期待已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远未达到行业预期的调整程度。这让不少小贷公司陷入悲观预期——如果小贷公司不能定位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意味着原有的发展瓶颈仍未打破,无法享受与村镇银行、农信社等支农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优惠,包括拨备税前扣除等。

  自2008年银监会、央行发布《指导意见》以来,小贷公司迅速发展,对普惠金融起到了非常有力的补充。目前,数量已突破9000家,贷款规模约上万亿元,相当于一个中型银行的规模,从机构数量到放贷余额都远超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目前约1000多家,贷款余额约2000亿元。

  同时,小贷行业也存在经营状况分化,少数机构出现偏离支小支农、管理不规范、风险暴露较多等问题。

  各地区小贷公司发展差异较大,水平参差不齐,机构间经营能力差异较大。从数量上看,江苏、辽宁的小贷公司最多,均超过600家;河北、内蒙古、安徽、吉林、广东、云南等地均超过400家;青海、海南、西藏均少于100家。目前,小贷公司主要由各地金融办监管,不同地区的监管尺度也不一样,很多地区的小贷公司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比例上,已经突破了现有监管办法。

  高风险小贷公司常开展一些类银行业务(对大企业放贷)。小贷公司的微贷模式坏账率约1%-2%,而类银行模式坏账率在15%以上,有的省份超过20%。目前,一些省份对高风险小贷公司采取了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措施。比如,江苏和辽宁已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小贷公司分别有54家和40多家。

  “小贷公司属于税负高、成本高、风险高的‘三高’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在一些省份,小贷公司已有三分之一不能正常营业,个别的出现风险。”中国小贷公司协会会长闵路浩曾在公开场合表示。

  而一些经营水平相对稳健、实力雄厚的小贷公司大多希望能定位为金融机构,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

  据记者了解,争议在于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定义。央行认为,小贷公司应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其实际经营的是资金业务,“应参考国外经验,把依法取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定性为金融机构。在国际上,金融机构分为有限持牌和全牌照。只要是从事资金业务的,都应定位为金融机构。”

  比如在德国,放贷业务属于银行业。如果放贷笔数超过100笔,或放贷笔数超过20笔、总金额超过50万欧元,就要申请银行牌照,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应当严格取缔。

  但在银监会看来,核心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是不同的概念,不应把小贷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这类机构也未定性为金融机构。

  最后折衷的结果就是,《征求意见稿》未涉及小贷公司的定位,但参考国际经验持牌管理。

  央行在有关说明中表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从国际经验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制定本条例,有助于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

  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建议,针对小贷行业差别比较大的现状,监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要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于经营稳健、符合支农支小政策导向的,应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上给予更多发展空间、政策支持;对于高风险小贷公司,要实施严格监管,限制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并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亦表示,发展微型金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金融的重点,应放宽金融准入,鼓励微型金融发展,依据是否吸收存款进行差别化监管。对于不吸收存款的微型机构,主要适用《民商法》,赋予更大的自律性。

  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央行指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小贷,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今年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贷应遵守本条例以及银监会后续出台的有关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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