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获通过
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制定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终于获通过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经四次审议,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昨天(22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表决稿最终删除了救护车配备须配4人的“死”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不设具体数额。
针对救护车上的人员配备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在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提出,关于救护车上应当配备4人的规定不够灵活,急救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考虑到实践中患者的急救需求确实存在多种情形,最终《条例》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对于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李小娟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本市红十字会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统一的监管问题。根据《红十字会法》,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在《条例》中明确,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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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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