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全文
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制定了光明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第一条 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转变群众生育观念,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变“要我计划生育”为“我要计划生育”,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向民主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活动。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基本前提。
第三条 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社区必须维护育龄群众的下列权益:
(一)获得依法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育龄夫妇属于以下情况;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者;扎后复通生育者;生育后因患有不宜结扎疾病者;第二孩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夭上者;再婚生育者;合法抱养后又生育者,可以优先实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计划生育的实践证明:生一个孩子的育妇,在产后3个月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其中一方在小孩出生后42日内结扎,这是最可靠的避孕方法。
(二)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一是婚前健康检查和优生检测服务。二是优生优育优教服务,每年举办1-3期的优生优育优教和生殖保健培训班。三是对患不孕症的夫妇,积极帮助联系治疗。四是帮助计生户(下岗职工)联系再就业服务;五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咨询服务。六是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每年进行三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七是为育龄群众办理有关计生证件服务。八是为下岗职工,纯居民的育妇提供免费落实节育措施服务。
(三)获得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和帮助的权利。对计划生育困难户(月收入低于190元),享受定额补助和救助贫困母亲。
(四)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成员,年龄在16-60周岁,不限人数都可以投保,每人每份保险费100元,其中政府补贴50元,个人只需交50元。
(四)获得参与讨论制定本居民自治章程,监督本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的权利。
(五)其他合法的权利。
第四条 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广大居民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必须到县婚姻登记中心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必须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实行计划生育,生育一个孩子后,无特殊情况不得生育第二孩;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的,经审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为下岗职工,纯居民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必须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
(四)49周岁以下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每年必须到社区接受三次查环、查孕、查治妇科病服务。
(五)认真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街道流管站办理《婚育证》,外出一个月必须向社区提供联系地址;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三月、九月必须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寄回社区,或按时回社区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有出租(借)房屋给流入育龄人口居住的房主,要与社区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保流入人口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第五条 社区计生协会要加强理事会和会员小组(中心户)的组织建设,发动会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模范作用,争做学政策、搞宣传、管自己、教子女、帮亲戚、带四邻、少生孩、快致富的带头人和育龄群众的贴心人。要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区必须接受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下列情况:本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居民的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人口与计生报表统计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情况。
第七条 社区对模范执行本居民自治章程,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干部和群众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群众满意的社区两委干部、少生快富带头人、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计生中心户(会员小组)长和“六好会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已婚育妇外出经商、务工应按时做好环情、孕情报告,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九条 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干部群众,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照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处罚与限制。
(一)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的,育妇必须在3个月内自行落实补救措施,如社区反复做工作仍不落实,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不按时参加查环查孕服务的,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之后还要限期补查。有特殊原因不在家或暂外出的`应在7天内主动到街道计生服务所补查。
(三)本社区育龄人口外出务工、经商未办理《婚育证》、或未按时提供联系地址,或已婚有生育能力的育妇未按时寄回查环查孕证明的,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出租(借)房屋给流入人口居住的居民,若包庇居住者政策外生育,将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育妇持证怀孕3个月内未向计生管理员申报怀孕时间,婴儿出生30天内家长未向计生管理员、秘书申报出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育妇持证怀孕后,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擅自人流或引产的,社区将按上级计生部门的规定,收回《生育服务证》,是第一孩的,五年内不申报安排生育;是第二孩的,不申报批准再生育。
(七)两委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抓好计生工作的,按照计生“一票否决”的决定,给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评奖和提拔资格,并视情节建议给予相关处分。如属自身多生育,是社区成员的,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是党支部委员的,有权建议街道党工委给予免职处分,并且在经济上根据计生政策规定的征收幅度,建议街道办事处按最高额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居民自治章程适用于本社区居民,本居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居民自治章程自2002年9月1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8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8月5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进行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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