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般需要注意明确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起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意事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 分红权、有限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 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 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 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 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 3 至 5 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 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 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 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 会议记录。
四 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 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 程要在 3 至 13 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 5 人或 7 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 9 人以上的单数(不可为双数)。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 3 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 3 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 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
六 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 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七 经理的职权
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 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 践中 5 至 7 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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