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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中国烹饪协会章程

  中国烹饪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餐饮业行业协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国烹饪协会章程,欢迎阅读与参考。

  中国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烹饪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缩写: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中华饮食文化,弘扬传统烹饪技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企业规范经营,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对发展中国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和推广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办理餐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餐饮行业管理体系研究和烹饪理论建设。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不断推进烹饪工艺的标准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向产业化迈进;厉行勤俭节约,提倡绿色环保、科学用餐,宣传和推广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知识。

  (五)根据规定,开展统计工作,加强餐饮行业调研、饮食文化和烹饪理论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促进中餐走向世界。

  (六)开展行业创建品牌活动,引领会员企业开拓经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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