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3月1日施行),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等,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物权法司法解释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 受让方权利优先
机动车现今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加之因机动车抵押、交通事故引发损害赔偿、机动车所有权人破产等原因而形成的权利人,也会在诸多情形下与机动车买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交集,因此,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比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转让人(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而转让人对外还对王五有负债没有偿还,并且转让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那么,王五能不能主张用这辆机动车来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呢?或者说,这时候的王五和李四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简单来说,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有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登记影响
当下,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那么,法律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就已经实现了产权的变动?对此,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将是未来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还表示,目前正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修订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物权法》中的其他内容,如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占有等,也都将是未来关注的问题。
当下,在鼓励农民进城落户的背景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处置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部分的权利如何保障或转让,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6年4月2日至3日,由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专题研讨会在清华大学顺利召开。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王利明教授,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申卫星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姜强法官作为主讲嘉宾,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会长作为特邀嘉宾,与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费安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保玉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梅夏英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洪亮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仲裁员、公证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高校老师、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实务界人士和高校学子一起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全部条文为对象,由上述四位主讲嘉宾逐条条分缕析,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解读。
4月2日上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214教室,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幕。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主持开幕式并致欢迎辞。首先,毕文强律师代表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对各位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和莘莘学子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此次研讨会是物权法研究会成立之后的首场重要学术研讨会,主讲嘉宾都是国内物权法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长期关注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并亲历其中,嘉宾们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相关观点,都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随后,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申卫星教授主讲第一场报告,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主持本场报告。申卫星教授的报告题目是《论善意取得的构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15-21条解读》。申卫星教授从《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入手,向大家提示了我国《物权法》上关于善意取得的四个关键问题:第一个问题即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之认定标准、评判因素与判断时点;第二个问题为《物权法》第106条第二项中关于“以合理价格受让”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第三个问题则是《物权法》第106条第三项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应当登记”的理解;第四个问题是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申卫星教授围绕《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这四个问题的条文,从起草背景、适用方式、概念解读、实践运用及其改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分析。
4月2日下午进行了两场报告,分别由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王利明教授主讲,由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主持。首先由崔建远教授做了题为《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归属——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的报告。崔建远教授首先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分别从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和混合行为的角度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阐述。在此基础上,崔建远教授结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条文规定,分别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特殊动产转让的登记制度、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宣示登记与物权效力的关系等问题,从学理分析、法律解释和司法适用等多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细致解读,更进一步对现存的一些疑难争论焦点阐发了自己的观点。
4月2日下午的第二场报告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王利明教授主讲,主讲题目是《物权的确认、预告登记和优先购买权——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王利明教授首先从宏观上介绍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总体特点,对其价值与意义进行了高度赞赏。接着,王利明教授从物权的确认方式、预告登记的效力与时效、特殊动产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与竞存及不当行使情形等五方面,逐条对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条文给予深入剖析与解读。其中,王利明教授尤其重点讲解了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下,确权之诉的性质,以及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与失效情形和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4月3日上午,作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姜强法官从司法裁判者的视角,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讲解。姜强法官先仔细辨析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归属的关系,阐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意义,进而引申出何谓登记错误以及登记错误的补救措施;在此基础上,姜强法官重点阐释和解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称其是“始料不及的、在实务中引发众多纠纷的”制度,并以对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预告登记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评价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与破产程序这六个专题的详细阐述和论证,对预告登记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让现场的参会人员倍感收获颇丰。
姜强法官的报告结束后,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对此次专题研讨会做了总结发言,崔建远教授先简要总结了两天以来的四场报告,并代表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对各位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随后崔建远教授与现场的参会人员就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在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中,本次研讨会顺利闭幕。
在《物权法》实施近十年的时间里,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公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召开,适逢前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一个月,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亟待了解这部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在如此关键的时刻,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精心策划了这次专题研讨会,邀请国内物权法研究领域的权威学者和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对司法解释做出细致、权威的解读,这将对《物权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发挥重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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