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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案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公司章程修改案范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将通过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以及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时限应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

  (3)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

  (5)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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