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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发布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发布

  近日,《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元旦起个人私挖地下室将是违法行为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8月3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长春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的部分空白点将被填补,从明年起将有法可循。条例中也明确指出,日后个人私挖地下室将是违法行为。

  地下空间将分为四层开发利用

  对于地下空间采取怎么样的管理模式?

  《条例》给出了答案,将实行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分层管理。

  各分层的职能也进行了划分,表层优先安排地下管线,其中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表层主要作为基础设施空间使用;浅层优先安排综合管廊、人行通道、下穿立交、轨道交通、地下道路;中层优先安排隧道、地下特种管廊;深层预留远期开发。表层、浅层、中层和深层的划分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

  新建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未经长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条例》及有关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和消防等方面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将被认定违法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首层的私家业主私自挖地下室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屡见不鲜,而此次《条例》则明确规定,从明年起,此项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项目也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在今年的11月20日起,长春市开始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也需要做不动产登记管理。

  《条例》中规定,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直埋地下管线所占空间未形成建(构)筑物,或者形成的建(构)筑物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此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8月31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17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的管理,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春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长春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为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战备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用、房地、人防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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